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新竹市木工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利,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民富街197號1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團結會員,互助合作。

        3.會員儲蓄之舉辦。

        4.會員醫療衛生事業及技能教育之舉辦。

        5.圖書、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6.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

        7.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解。

        8.會員家庭生活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9.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0.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褔利事項之促進。

        11.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本業而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凡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入會為會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受遞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2.曾犯內亂、外患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3.無行為能力者。

 

第八條: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外,不得退會。退會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提理事會報告之。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及保費之義務。為配合工作需要,本會每三個月預收會費、勞保費及健保費,由工會專戶儲存並按月代為繳納,若逾時經本會雙掛號催繳仍未繳者,視同自願退會、退保。會員經退會後,應於十日內辦理復會手續,逾期視同新入會員辦理。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第十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或侮辱工會幹部及會務人員經查屬實,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理事長,應具有理事身分,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及與常務理事輪流對內綜理日常會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辭聘時亦同,並分設組訓、褔利康樂、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召集人一人,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上級工會代表。

            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

            5.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7.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8.會員之除名。

            9.參加上級工會組織之決定。

          上列第一款、第八款之決議應經出席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

            4.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5.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6.常務理事代表本會與資方協議簽訂協約。

          三、監事會職權:

            1.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2.審核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

        3.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條:本會會議分左列三種:

            1.會員代表大會一 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2.理事會一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一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之請求或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互助金及臨時募集金等五種。

第廿四條: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柒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廿五條: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100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廿六條: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征收之。

第廿七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廿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廿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